解密竞业禁止:商战中,如何保护技术和人才?

2023.09.27

作者:FESCO

在当今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竞争已不再仅限于产品质量和价格,更加强调技术和人才的竞争。在技术创新取得成功后,保护知识产权变得至关重要,而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已经成为企业保护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的必要手段。最近,一家大型企业员工爆出公司实施广泛的竞业禁止政策,引发了广泛争议。究竟竞业禁止是什么,法律上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让我们一同探讨这一话题。

所有员工都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吗?

在实践中,竞业限制被各行各业的用人单位广泛适用,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是作为人才竞争的措施。但如果用人单位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主体,例如实践中有企业要求全体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则可能造成竞业限制义务的滥用,严重侵害普通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主体主要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可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即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法律并未对其进行约定,需要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性质、员工的实际工作内容等方面综合判断。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兜底条款,在具体适用时一般需要公司对员工存在保密义务及应当保密的内容进行举证。

 

如何界定竞业限制涉及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界定:司法实践中在界定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时,主要还是根据劳动者是否有机会接触、利用商业秘密,并结合岗位类型、工作内容、职位级别、薪资待遇、工作时间、所从事业务是否单位核心业务等因素进行判定;用人单位也主要据此承担举证责任。

FESCO专业解读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根据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所能接触到的商业秘密确定该员工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继而约定竞业限制相关权利及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越宽泛越好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得加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或自身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从关联公司、员工的近亲属、某一领域内所有的公司三个方面对范围进行扩大。

FESCO专业解读
用人单位将自身关联公司纳入竞业限制范围时,最好对关联公司的具体名称作出列举以明确范围;同时可以约定员工的近亲属亦不得从事竞业限制的行为。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相关合规建议

FESCO专业解读
1、及时梳理不同岗位、职级劳动者接触、利用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并对劳动者接触、利用商业秘密的类型、程度进行区分。

2、根据劳动者涉密的类型、程度,有针对性地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3、在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中载明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范围以及劳动者的涉密情况,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性质、内容、涉及具体的商业秘密、涉密程度等尽可能予以明确,以避免在诉讼中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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