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那些被忽视的劳动合同法知识!

2023.05.05

作者:FESCO

一、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措施。

 

三、试用期期间单位应该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尚在试用期期间为由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构成违法。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权利及义务;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可备、协商条款,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手续,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四、劳动合同该由谁持有?

答:《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值得一提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所签署的两份劳动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单位保存,甚至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六、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有效吗?

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等条款用以限制劳动者结婚及生育,不仅违反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上述约定为由做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处理决定,构成违法解除,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七、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无效?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

答:劳动合同的终止与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导致劳动合同关系消灭。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法定情形的终止,而不能有约定条件下的终止,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九、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解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78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十、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劳动者一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同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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